【企業臨場服務專欄 Part5】我在工作中受傷了,職業傷害有什麼權益?臨場服務醫護人員怎麼協助職業傷害的預防
- 什麼是職業傷害呢?
職業傷害,係指勞工因執行職務,遭受到立即性傷害。其所指範圍廣泛,可簡單歸類成以下幾種:
(1)執行職務本身導致傷害:例如工作中被切割機器切傷手指、被切割的鐵屑噴到眼睛、更換樹脂管線濾網時被熱燙樹脂噴濺全身、工作中從高處跌落等。
(2)非執行職務,但於工作場所中受傷:在公司上廁所時滑倒(註1)、被公司走道中的裝置藝術品絆倒或刺傷。
(3)通勤事故:於上下班、出差時發生交通事故(註2),視為職業傷害。
舉凡跟工作執行本身或工作場所相關的傷害事件,大多都可認定為職業傷害。
圖:簡述通勤事故認定職災的條件
- 職業傷害有什麼樣的補償?
根據「勞動基準法」第59條,發生職業傷害時,雇主須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;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,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,並按其「原領工資」予以補償;若不幸遺存永久障害者,雇主應按標準給予失能補償;若不幸死亡,雇主應給與死亡補償。以上的補償項目,若雇主有按照規定協助員工投保勞保,或有職災保險,則勞保局會補償上述雇主應負擔的大部分補償費用。
- 我在職業傷害公傷病假期間,雇主能將我解雇嗎?
根據「勞動基準法」第13條,員工於職災醫療休養期間,雇主不得終止契約。此規定的目的在保障職災員工的工作權,避免員工在醫療休養期間因各種原因而被資遣。但若已超過合理醫療休養期間,員工仍應按照規定嘗試回復工作。
- 若我使用機器設備,擅自關掉紅外線警示裝置,而造成夾傷手指,還能享有職災的補償與權益嗎?
職業傷害補償規定,是採用無過失補償責任主義,倘若員工在發生職業傷害,無論雇主對於職業災害之發生有無故意或過失,雇主均應支付職業傷害補償費用。對受雇員工亦同,不論員工是否有疏失,皆不影響其應有權益。因此,不論造成夾傷手指的原因是否因員工擅自關掉紅外線警示裝置導致,皆可算是職業傷害,享有應有權益。
- 職業傷害要怎麼避免?
職業傷害的範圍廣泛,種類也包羅萬象,因此儘管職業安全做得再好的事業單位,都仍有可能會發生職業傷害。但仍有預防的原則可遵循,公司應制定工作守則,並制定工作流程與各種緊急狀況的SOP,也要按照時程做設備定期檢修,並定期由職安人員,搭配臨場服務醫護人員,進行工作現場訪視,協助公司一同預防員工受傷,促進職業安全。
而職業危害的控制可參考以下五個步驟:
1.消除
2.取代
3.工程控制
4.行政管理
5.個人防護具
以上控制措施,第1項為最優先,第5項為最後方案。
圖:臨場服務醫師偕同職安人員進行現場訪視
舉例如下:
1.以預防手被機器切割傷為例,若部分危險的產線製程可以消除、取代,且仍可維持產品製造,則可最有效預防職業傷害發生;而考量以上情況不太符合實際情形,則可用工程控制,例如將容易切割傷的地方使用隔板、在機台上裝設紅外線警示裝置,在偵測有手進入危險處時可以自動斷電或暫停,或者盡可能的自動化製程,都是可以減少職業傷害發生的作法。倘若以上方式仍有實施上的困難,就要進入行政管理,明確訂定作業SOP、確實執行教育訓練,並在機台容易造成受傷的位置標示警告等。最後一步才是依靠個人防護具,例如配戴防切割手套、避免穿戴容易捲夾的寬鬆衣物、穿戴防護衣等等。手套建議使用符合EN388標準的防機械危害手套,可有效預防磨損、割傷、撕裂、穿刺等傷害。
圖:防機械危害手套EN388標準,針對耐磨性、抗割性、抗撕裂性、耐穿刺性,每一項的性能等級評級為1-5級,越高分代表性能越好。
2.以預防被熱燙樹脂燙傷為例,若有其他物質能使用,或者有非高溫也能進行的製程,則以消除、取代為最佳做法;考量以上情況不太符合實際情形,若進入工程控制則可以改良管線設備,減少洩漏噴濺情形發生,如自動化製程可行則朝此目標改良。倘若以上方式仍有實施上的困難,則進入行政管理,最後一步才是加強個人防護具,例如須配戴完整防護具,包含防護衣、隔熱手套及護目鏡等;手套的部分可使用通過EN407標準的手套,代表手套熱危害與燃燒防護性能符合規定。
3.以在工作場所中滑倒為例,若該處地板的材質過於光滑、或者常有積水等容易濕滑的因子,則建議先改善地板的材質,是否可以直接更換成止滑材質,以及檢查地面容易積水的原因,如傾斜角度或有漏水,並加以改善。如改良效果有限,則可考慮放置止滑墊、標示容易濕滑的位置,或考慮封閉最易滑倒的地點,用其他替代路徑。如以上仍有困難,才是請員工穿止滑鞋,並小心行走。
總結:
每個職場都有大小不一各不相同的危害因子,造成的職業傷害類型各不相同,若公司總是在職業傷害發生後才做出應對,對於員工與事業單位本身都會付出很大的代價。若能與臨場服務醫護人員配合,借重服務的經驗,針對事業單位容易受傷的因子提出預防與改善措施,相信可以一同營造更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。
註1:
參考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」第13條。
註2:
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」第4條,被保險人上、下班,於適當時間,從日常居、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……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,視為職業傷害。然後第17條有列舉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事項,內容多為交通違規,宜多留意。
作者介紹
廖哲緯,亞東醫院職業醫學專科醫師,前臺大醫院環境職業醫學部主治醫師。
多年致力於職業傷病勞工服務,有多家企業臨場健康服務、各式事業單位現場訪視等經驗。期望把職業醫學的專業變成淺顯易懂的圖文,白話地傳達理念,與您一起守護職場健康。
Facebook:職醫要走
Instagram:l.eomdr
個人網站:eomdr.com